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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張家港博文公司注冊 類別:公司注冊
新《公司法》已實施4年多,然而對于注冊資本認繳制,很多企業投資人仍然沒有認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有些投資人誤認為,公司股東(發起人)從此無需對注冊資本承擔責任了。然而,“認繳”不等于“不繳”,最終還是要繳。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并且,當企業無力償還債務被裁定破產清算之日或者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之日就是注冊資本加速到期之日!
一、在張家港破產清算時認繳注冊資本到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的規定,認繳的注冊資本應立即到期,作為股東應立即向債務公司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
二、在張家港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認繳注冊資本到期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很多,但是,絕大多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都與公司負債后長期不經營有關。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在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根據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注冊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就是股東出資期限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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